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吳以莉 被告 蘇介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朴交簡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