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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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14號聲請人 賴蕙純 相對人 邱子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詎相對人因積欠大筆賭債無力償還,竟於102年10月20日起離家未歸,且未與聲請人保持聯繫,爰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聲請相對人與聲請人同居等語。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有證人即相對人之母 邱陳素雲 於本院證述:「(問:現在有與聲請人同住?)答:有的。」「(問:相對人之前有跟你同住?)答:有的。現在因為他發生事情,102年11月多就離家,他因為債務關係,他欠別人錢沒有還給他人,目前到底有沒有做事業,我也不知道,他向別人借款2、3佰萬元。」「(問:相對人102年11月離家後迄今有返家?)答:沒有。都是相對人打電話給我,我不曉得他電話,電話沒有顯示。」「(問:有無詢問相對人目前人在哪?)答:他表示在臺北工廠做事,怕有人會找到家裡來,他不敢住家裡。」「(問:曾經有債主到家裡討債?)答:有的,有人來找,那些人看起來像是流氓。」「(問:有無詢問相對人不回家,那聲請人怎麼辦?)答:相對人電話中表示他也沒有辦法。」「(問:因此迄今你到目前為止都不知道你兒子住在哪?)答:不曉得。他應該有上班,若沒有上班,沒有辦法生活。」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可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以,相對人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相對人有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則聲請人本於夫妻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相對人履行同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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