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偉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芝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章。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