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614號聲請人 周學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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