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丁周貴美 代理人 林晉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丁周貴美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本院卷第22頁)。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確定免責裁定可稽(本院卷第23至28頁),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