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21號聲請人 許光春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台灣許姓宗祠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台灣許姓宗祠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未據提出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之備查函件及董事名冊,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