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340號

原告 劉秉承

訴訟代理人 楊家寧 律師

陳敬穆 律師

莊銘有 律師

被告 廖嘉偉

周佑澤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官清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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