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340號
原告 劉秉承
訴訟代理人 楊家寧 律師
陳敬穆 律師
莊銘有 律師
被告 廖嘉偉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官清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