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5號原告 張孝全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亞輪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川煌 被告 丁維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