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力維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 律師
吳春生 律師 蔡念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100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鄭力維於民國101年1月9日對本院100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采葳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