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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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欒春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炏明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7,200元【364㎡(以實測為準)×2,300元/㎡=837,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