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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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黃月娥 再審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勞工法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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