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奇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奇模於民國90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90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8日止累計652,581元正未給付,其中195,950元為本金;391,375元為利息;65,25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奇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8日止累計133,506元正未給付,其中34,019元為消費款;95,88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奇模│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195950││6月09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奇模│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4019││6月09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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