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王隆龍 債務人 楊麗鳳
一、債務人王隆龍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壹萬壹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王隆龍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隆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麗鳳給付之。
債務人王隆龍、楊麗鳳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