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82號抗告人 鄒文 非相對人 楊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拍字2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以:抗告人之友人 鄭鴻權 因發生土地糾紛,急需資金週轉,欲向代書 劉榮文 借款,懇求抗告人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作為向劉榮文代書借款之擔保,鄭鴻權言明一星期即歸還,利息及還款事宜皆由鄭鴻權負責。據鄭鴻權表示,其自103年9月起每月匯款予劉榮文代書,利息已繳付新臺幣(下同)60,000元,至少已繳付3年半餘,抗告人無從知悉鄭鴻權與劉榮文代書間之業務往來,亦不認識相對人,原裁定逕予准許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抗告人莫名無助,抗告人尚有家小住居在系爭不動產,懇請法院查明,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須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以其所有系爭不動產於103年8月28日設定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作為其於103年8月27日向相對人借款200萬元之擔保,嗣抗告人自105年6月27日起未依約定清償,爰向本院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借據為證(見司拍卷),堪信為真實。又本院就前開證據自形式上觀察,系爭不動產所設定普通抵押權之擔保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3年8月27日所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借款債務」、清償日期為「103年11月27日」,抗告人並簽發借據交付相對人收執,抗告人為相對人設定之普通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已屆清償期,相對人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抗告人主張其不認識相對人,其受友人鄭鴻權之請託,提供系爭不動產作為向劉榮文代書借款之擔保,且據鄭鴻權表示其已清償利息60,000元等語,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原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不得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原裁定就相對人之主張及其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而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表│├─┬─────────────────┬─────┬────────┤│編│土地部分│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南市○○○區○○○段│973│355.60│10000分之254│├─┼───┼───┼────┼────┼─────┼────────┤│2│臺南市○○○區○○○段│974│661.83│10000分之254│├─┼───┼───┴──┬─┴───┬┴─────┴────┬───┤│3│建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部分├──────┤要建築材料├────┬──────┤範圍││││建物門牌│及房屋層數│層次面積│附屬建物面積│││├───┼──────┼─────┼────┼──────┼───┤││臺南市│臺南市永康區│8層樓房鋼│75.8│陽台:9.85│1分之1││○○○區○○○段973、│筋混凝土造││露台:27.80││││南新段│974地號│第4層││││││1899建├──────┤││││││號│臺南市永康區││││││││ 五王里 中華路││││││││578巷2之1號││││││││四樓之3│││││├─┴───┴──────┴─────┴────┴──────┴───┤│共有部分:南新段197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1││共有部分:南新段197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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