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提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提字第53號聲請人即被逮捕人 端木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因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人端木明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9日22時19分許,因涉妨害公務犯行,在臺中市○○區○○路0巷00號前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警員 李台興李健豪 逮捕、拘禁中,惟以警方逮捕不符規定,爰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提審。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逮捕人端木明為警逮捕後,於111年12月30日上午8時30分許向本院聲請提審。惟查,聲請人業經司法警察於同日解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並由檢察官於當日上午11時23分許訊畢後諭知請回並予釋放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既經釋放並回復自由,依上開規定,其本件提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