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建麟因過失傷害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