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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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貳拾陸日所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此部分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而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欽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裁定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惟因本件協商之合意有不當之情形,是應就此部分撤銷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而回復適用通常程序予以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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