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育彩色印刷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921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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