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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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子○○
庚○○○辛○○乙○○壬○○丙○○丁○○戊○○丑○○癸○○甲○○相對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八十年度存字第二五一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八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六一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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