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733號聲請人 陳士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嘉濠 、 李家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補正本票原本1張。㈢確認事實理由本件票據「提示日未載」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