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告 陳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昀靜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謝昀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5,0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