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月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14日下午4時許,犯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
958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08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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