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謝慧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5日晚間9時30分許,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刑聲請書罪名誤載為違背安全駕駛罪,法條亦誤引為刑法第185條之3,顯有違誤,應予更正),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2063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731號。查聲請人之減刑聲請書疏未將該署96年度偵字第107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卷,而誤以該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不起訴處份書為附件,均有疏漏),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