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聲字第3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宇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更正為「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906、15499號」、編號7、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更正為「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33074號、第37608號、第37624號」外,餘均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