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74號原告 童寶鴻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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