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54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易字第15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台祥選任辯護人徐文宗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67
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
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胡宜如書記官張禎庭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藍台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七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藍台祥與 林嘯華 為舊識,林嘯華因而知悉藍台祥以放高利貸為業。林嘯華因經營日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日安公司)極需支付貨款,而透過藍台祥之妻 蘇慧娟 向藍台祥表示急需金錢周轉,藍台祥竟基於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利用林嘯華之急迫,自民國98年7月21日起至99年10月24日止,先後8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區○○○路
1段166之8號林嘯華之居所,以民間票貼之方式借款與林嘯華,其利息為每新臺幣(下同)10萬元,15日為1期,利息8000元,如借款1個月,則收取利息1萬5000元,於每次借款時扣除利息後交付現金與林嘯華,由林嘯華開立如附表所示發票人日安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票期為半個月或1個月之支票交付與藍台祥,以清償借款。嗣林嘯華所開立票載發票日為99年11月8日、面額10萬8000元之支票,因林嘯華無力清償而退票,林嘯華不堪藍台祥之催討而報警偵辦,始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書記官張禎庭
法官胡宜如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附表】:
┌──┬────┬──────┬──────┬──────┐│編號│借款日期│借款支票│借款金額│約定利息│├──┼────┼──────┼──────┼──────┤│1│98.07.21│陽信銀行向上│借款20萬元,│年息180%。││││分行、帳號37│扣除1個月利│││││0之9號、票號│息3萬元後,│││││AD0000000號│實拿17萬元。│││││、票載發票日││││││98年8月21日││││││、面額20萬元││││││之支票│││├──┼────┼──────┼──────┼──────┤│2│98.08.10│陽信銀行向上│借款20萬元,│年息180%││││分行、帳號37│扣除1個月利│││││0之9號、票號│息3萬元後,│││││AD0000000號│實拿17萬元。│││││、票載發票日││││││98年9月10日││││││、面額20萬元││││││之支票│││├──┼────┼──────┼──────┼──────┤│3│99.06.23│陽信銀行向上│借款10萬元,│年息180%。││││分行、帳號37│扣除1個月利│││││0之9號、票號│息1萬5000元│││││AD0000000號│後,實拿8萬│││││、票載發票日│5000元。│││││99年7月23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4│99.06.26│陽信銀行向上│借款10萬元,│年息180%。││││分行、帳號37│扣除1個月利│││││0之9號、票號│息1萬5000元│││││AD0000000號│後,實拿8萬│││││、票載發票日│5000元。│││││99年7月26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5│99.07.26│陽信銀行向上│借款10萬元,│年息192%。││││分行、帳號37│半個月利息│││││0之9號、票號│8000元於支票│││││AD0000000號│到期時支付。│││││、票載發票日││││││99年8月10日││││││、面額10萬││││││8000元之支票│││├──┼────┼──────┼──────┼──────┤│6│99.08.16│陽信銀行向上│借款20萬元,│年息180%。││││分行、帳號37│扣除1個月利│││││0之9號、票號│息3萬元後,│││││AD0000000號│實拿17萬元。│││││、票載發票日││││││99年9月16日││││││、面額20萬元││││││之支票│││├──┼────┼──────┼──────┼──────┤│7│99.09.23│陽信銀行向上│借款30萬元,│年息180%││││分行、帳號37│扣除1個月利│││││0之9號、票號│息4萬5000元│││││AD0000000號│後,實拿25萬│││││、票載發票日│5000元。│││││99年10月23日││││││、面額30萬元││││││之支票│││├──┼────┼──────┼──────┼──────┤│8│99.10.24│陽信銀行向上│借款10萬元,│年息192%。││││分行、帳號37│半個月利息│││││0之9號、票號│8000元於支票│││││AD0000000號│到期時支付。│││││、票載發票日││││││99年11月8日││││││、面額10萬││││││8000元之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