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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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9號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7年度訴字第70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1,2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