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叁小包分別淨重零點壹叁公克、零點壹零柒公克、零點零叁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下簡稱海洛因)3包(分別淨重0.13、0.107、0.03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1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3包(分別淨重0.13、0.107、0.034公克)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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