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前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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