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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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卓自強
朱淑治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陽成德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被告中國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被告陽成德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