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甲○○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收養乙○○為養子,應予認
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乙○○(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父、母均歿)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財產證明等證物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於本院114年7月10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4年5月22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