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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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甲○○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收養乙○○為養子,應予認

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乙○○(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父、母均歿)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財產證明等證物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於本院114年7月10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4年5月22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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