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請人 廖文昌

代理人 鄭建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113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本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陳秋福

96年10月27日

未記載

520,000元

798276

002

陳秋福

96年12月30日

未記載

520,000元

798278

003

陳秋福

97年4月1日

未記載

500,000元

798281

004

陳秋福

97年8月20日

未記載

360,000元

79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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