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請人 廖文昌
代理人 鄭建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113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本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96年10月27日
未記載
520,000元
798276
002
陳秋福
96年12月30日
未記載
520,000元
798278
003
陳秋福
97年4月1日
未記載
500,000元
798281
004
陳秋福
97年8月20日
未記載
360,000元
798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