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仁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徐仁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仁貞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聲請人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