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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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妙芬
陳鑫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俊明 、 陳金菊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即原審訴訟標的金額為2,444萬6,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逾期未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