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9號原告 林蔡阿娥 被告 林萬發 訴訟代理人 林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