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聲請人 余夢婷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羅尹茜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34×10=3,06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102年度以來迄今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並陳報該公司查詢核發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
四、請詳細陳明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以及受扶養人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並詳細陳明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
六、聲請人就其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列有交通費4,
8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電話費400元、醫療費450元。請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等,並詳細說明電話費之支出必要性。
七、請提出最近二年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詳細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據實陳報。
十、請據實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並附具證明文件詳細陳報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