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呂宗欽 住○○市○○區○○巷00號被告 黃錦麟
呂盛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2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巫益豪 、 黃維淦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則另行判決。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