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2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22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亨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亨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柏亨與告訴人 曾偉莉 原係男女朋友,嗣雙方因故於民國100年6月間分手並生有爭執,被告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0年9月26日凌晨2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某處,以公共電話與告訴人談話時,對其恫稱:「你們家的人都不要踏出家裡一步,會怎樣我不知道」、「你今天要不要上班?你就不要來店裡,不然我就把你拖出來打」、「這條仇我會報」、「你媽媽會不會出事情我不知道」、「再看我會不會砸你的車」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案經告訴人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有與告訴人通電話,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伊是希望告訴人還錢,並無恐嚇意思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綦詳,復有其與被告於100年9月26日對話內容譯文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恫稱:「你們家的人都不要踏出家裡一步,會怎樣我不知道」、「你今天要不要上班?你就不要來店裡,不然我就把你拖出來打」、「這條仇我會報」、「你媽媽會不會出事情我不知道」、「再看我會不會砸你的車」等語,至為明確,被告對於告訴人遭受此等惡害告知而心生畏懼乙情,即難諉為不知;益證被告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等情。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發生糾紛,竟不思以理性方式尋求
解決,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致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危害其生命、身體之安全,侵害法益之情節及程度難謂輕微,且被告於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難認具有悔意;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