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昭霖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昭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昭霖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05年3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3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茲於105年
3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9月1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2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縮刑期滿日為105年
8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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