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九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之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以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因予執行羈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抗告人家中尚有年邁父親及幼子全賴其維持生計,其經羈押後,全家生活已陷入窘境,而本案爭議之處仍多,審理必定拖延相當時日,為維護抗告人之權益,爰請求撤銷羈押云云。惟本件抗告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六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罪,均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均經原審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在案,其犯罪嫌疑自屬重大,已符合上揭羈押規定。至本案是否尚有爭議之處,則屬原審為實體判決時應予調查、釐清之事項,抗告人之家中經濟狀況如何,亦與本件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無關。抗告意旨聲請撤銷本件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魏新和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m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