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乙○○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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