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債權人原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原上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淑嫻聖豐防水工程材料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原上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示明債務人清償之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壹元究係清償何筆票款?
二、請提出債務人聖豐防水工程材料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林淑嫻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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