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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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52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進華選任辯護人王正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