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07月24日執行羈押。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經本院審理結果,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已坦承不諱,本案並經辯論終結,被告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其有固定之住居所,有罹病母親需扶養照顧,命被告提出相當之擔保,應足以確保被告日後接受審判及執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於取具新臺幣50,000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曾鴻文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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