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0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檢察官將之釋放。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仍未到案,而發布通緝,有本院96年雲院隆刑明緝字第103號通緝書1紙在卷可考。被告已於審理中逃匿,因此將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楊欣怡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