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所查報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如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金(價)額,亦未提供訴訟資料供本院審酌訴訟標的金(價)額,則以本裁定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及第466條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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