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志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志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志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