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737號債權人沅凌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再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東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併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釋
明資料所示,支票發票人僅為士承企業有限公司,李東柏僅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非如原因事實所述係與債務人共同開戶設立,且出貨單客戶亦為士承企業有限公司,非李東柏;如欲對李東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若係誤載債務人,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