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昆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昆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1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