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74號原告 高清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等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繕本,均未記載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不符前述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規定之程式,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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